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系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和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3的黑色**牌小型机动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什字西10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和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26.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
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某某能如实供述,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可考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璐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材料叁页,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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