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3********,纳西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和某某酒后驾驶云PX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山游路“兴发仓储服务公司”内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正常停放在该路段南侧的云PX3***号轻型普通货车右后部发生碰撞,后和某某继续驾驶车辆又与正常停放的云PK****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刮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兴发仓储服务公司”员工报警后,民警达到现场对和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216mg/100ml,随后民警将和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和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326.1mg/ml血,达到醉酒阈值,和某某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和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和某某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寸某某、和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326.1mg/ml血,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和某某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76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活页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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