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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71********,纳西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和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7.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对被告人静脉血样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血液酒精含量为217.88mg/100ml,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雪丽

检察官助理:刘先丽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000元),联系电话1880693****。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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