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5********,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5日被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和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道由**路方向驶向**路方向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8.46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和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大写: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建英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889****;保证人木某某,联系电话:18669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