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221985********,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和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CB****的黑色现代悦动轿车沿国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特警支队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血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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