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厂家属院**层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5月1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和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F*****的红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农工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和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照片等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和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琼
检察官助理:高程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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