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和某某饮酒后驾驶从西安**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的车牌号为陕AD****5号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在金花豪生国际大酒店内部停车场行驶移动时,与陈某某等三人发生争执,期间陈某某发现和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遂报警,和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和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3.6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
2.抓获经过;
3.现场血液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
4.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6.扣押、返还物品凭证
7.户籍信息;
8.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晶晶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923****;
2案卷贰册,单页材料壹页;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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