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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和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山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于2019年11月19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和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月的一天,被告人和某甲将其兄弟和某乙的驾驶证借走,并将驾驶证上和某乙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以备使用。2019年2月3日,被告人和某甲携带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豫H0****号小型轿车沿卫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修武县七贤镇西夏庄村村口时,被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所变造的驾驶证被民警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 婧

助理检察员:冯德江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和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6页。

3.查获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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