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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性,纳西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0********,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仓房社区安康巷**号**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2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周某某及辅警根据工作安排至昆明市官渡区宝海路灏锣足疗店附近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在发现被告人和某某形迹可疑后对其表明警察身份并对其进行盘查,和某某拒不配合且试图逃跑,民警周某某及辅警制止其离开时,和某某咬伤民警周某某手臂,并对民警周某某及辅警进行踢打。后和某某被控制住带回派出所。

经鉴定,民警周某某被和某某撕咬、踢打致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和某某的家属对周某某进行了赔偿,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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