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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10104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号(户籍地同上)。曾因抢劫、强奸、盗窃罪,于2003年8月22日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同年7月7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和某某驾车至郑州市管城区赣江路十里铺安置区2号院西门,因前车豫A66***行驶缓慢,于是对该车司机张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持刀将豫A66***汽车左上梁砍坏,用脚将该车左侧多处踢坏。经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郑)公(商刑)鉴(伤检)字[2020]280号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河南九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豫九鼎评报字[2020]第57号鉴定,该车损失评估价值为2563元。

2020年6月24日,在抓捕和某某过程中,和某某暴力反抗,致使三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

(3)被告人和某某车内刀具照片;

(4)张某某车辆被砍照片;

(5)监控图片及被告人车辆图片;

(6)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河南省郑州监狱证明;

(8)查询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9)郑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急诊病历及照片;

(10)河南长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及发票;

(11)年龄证明;

2. 证人高某某、王某某、武某某、贾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和某某供述; 

5. 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持刀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润华

                               代理检察员:毛盈君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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