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和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56********,纳西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玉龙县**镇**村委会**村**组**号自己家院内用围栏等物品建有一“斗鸡”赌博场地,并专门购置计时器、台秤为“斗鸡”赌博计时、称重,向前来该场地内参与“斗鸡”赌博的参赌人员提供茶水、餐食等服务。在“斗鸡”赌博中被告人和某某担任裁判,负责评判胜负、保管赌资,并从赢家一方非法赢取的钱款中抽取百分之五渔利。2019 年4月至2020 年5 月30日期间,玉龙县**镇参赌人员及周边乡镇参赌人员、香格里拉籍、古城区籍众多参赌人员到该场地内进行了三十场以上“斗鸡”赌博,被告人和某某从中抽头渔利8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实际,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