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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68********,纳西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至2019年12月底期间,被告人和某某以“卡二条”麻将、“哈鸡”、“捞腌菜”的方式在其位于维西县**镇**街**栋**单元**室的家中组织赌博,向参与“卡二条”麻将赌博的人员收取每人50元或100元的费用,在组织“哈鸡”、“捞腌菜”时以“抽水”方式抽头渔利,期间非法获利共计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雀康麻将机1台;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秦某某、钱某某、杨某某等对被告人和某某及其组织赌博的场所进行辨认的笔录和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对和某某组织赌博的现场进行勘验的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光盘1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构成自首,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陶雪丽

代理检察员:刘先丽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5000元),联系电话:1398879****。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

3.随案移送光盘11张。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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