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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和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63********,纳西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组**号,住云南省**局**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7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局诉关某某、和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2014)丽古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判决关某某、和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云南省**局临时安置房(原离退办公用房)。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和某某拒不执行该判决,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和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9月18日对和某某发出执行公告,并多次对和某某开展执行活动,和某某仍然拒不履行古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执行通知书、执行公告,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于2018年8月1日将被告人和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公告、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61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活页9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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