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9********,纳西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原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丽江市古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丽江市古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丽江市古城区**镇人民政府在全镇范围内开展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时任**镇**村委会副主任和某某受**镇人民政府委托代为收缴**村委会村民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缴工作于2018年10月22日开始,2018年11月29日和某某共计收缴**村委会村民医保金共计209000元,期间,和某某挪用102000元用于购买彩票。经**镇政府督促,和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将挪用资金全部上缴。
被告人和某某与2019年11月20日经古城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政府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甲、和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在担任村委会副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代缴医保金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2000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经调查机关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爽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1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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