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7********,纳西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维西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维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2017年12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和某某与蔡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杨某丙与蔡某甲是夫妻关系。2020年6月11日20时30分左右,和某某来到维西县**镇**街原“****”店里找蔡某甲,二人在店里发生争吵,和某某抢了蔡某甲手机。后和某某跟随蔡某甲来到**街广场“******”厨房,二人争吵后蔡某甲离开。和某某离开时拿了厨房内一把刀子放在裤包里,又到“****”店里找到蔡某甲。杨某丙来“****”店门口接走蔡某甲,和某某遂用自己的手机拨打杨某丙电话,叫蔡某甲来拿手机。22时左右,杨某丙和蔡某甲骑摩托车来到**街原“**”服装店前,和某某朝蔡某甲和杨某丙走去,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向杨某丙戳去,杨某丙在躲避过程中被戳中头部,杨某丙的弟弟杨某甲用木棒击打和某某背部,和某某被打翻在地。经鉴定,杨某丙此次头部损伤已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拘留证、逮捕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证人蔡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蔡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杨某甲的辨认笔录;3.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5、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恒康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案卷材料三册,鉴定意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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