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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和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夫妻关系,二人夫妻关系不睦,现为分居状态,被告人和某某曾多次发送短信辱骂、威胁黄某甲。2019年12月3日08时许,被告人和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工业园北侧绿化带处找到正要前往工厂的被害人黄某甲,被告人和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向黄某甲背部、胸部等处,导致黄某甲全身多处刀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华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短信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苑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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