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8年0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4081877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安阳县北郭乡北郭店村349号。农民,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0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和海军在北郭乡卫生院车棚内盗窃刘海霞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 2019年08月12日购买,购买时价格为275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新日牌电动车价格232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 2020年05月13日,被告人和海军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和海军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海霞陈述;3、书证:户籍证明等;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海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海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海军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玲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海军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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