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8〕928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3********,傈僳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和某某多次在东莞市**镇盗窃,具体如下:
1.2016年8月15日7时15日,和某某至**镇**村**网吧内,见被害人张某某将一部白色360牌手机(价值约800元)放在电脑桌面上,趁张某某熟睡将该手机盗走。破案后,被盗手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7年1月21日晚,和某某至**镇**镇**美容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曹某某一部粉红色电动自行车(价值约600元)。破案后,被盗物品未缴回。
3.2017年2月3日,和某某至**镇**社区**路**号门口伺机盗窃,后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价值约550元)停在此处,遂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破案后,被盗物品未缴回。
4.2018年6月24日6时许,和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至**镇**社区**鞋厂伺机盗窃,由和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进入工厂宿舍内,趁被害人潘某某熟睡期间,盗走潘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台玫瑰金色乐视牌手机(价值约49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未缴回。
2018年6月26日,公安民警经侦查在**镇**社区**网吧将和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锋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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