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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70********,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和某某经提前踩点,于2020年6月5日下午雇佣大货车司机王某某,带领搬运工张某某等人,到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阳电厂)三期工地上盗走40桶废弃机油。经鉴定,被盗机油总价值4500元。案发后,被盗机油已发还被害单位。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和某某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和某某的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现场照片、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和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卫  芳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扣押物品已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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