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和**,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曾因犯脱逃罪、盗窃罪,于1983年9月15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06日21时许,被告人和**到荥阳市万山路与汜河路交叉口北20米路东“**批发部”店,将店内金芒果烟12条、黄金叶3条、红利群1条、云烟1条、帝豪1条、南京烟9盒、红旗渠8盒、蓝利群1盒盗走,后将盗走香烟以1000元价格卖至荥阳市汜河路向阳街交叉口路北**商店,后经荥阳市烟草专卖局认证,被盗走的烟价值1628元。
2、2020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和**到荥阳市演武路成皋路向东100米*****,用小钢针头将服务站的锁破坏后进入,将药房抽屉内的300元左右的现金盗走。
3、2020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和**到荥阳市索河路**体育用品店,用钥匙将店门的锁打开后进入店内,将店内的两件运动上衣、七条安踏运动裤、两双运动鞋、一个双肩包盗走。
4、2020年8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和**到荥阳市演武路与万山路交叉口向东五十米路北的**饺子馆饭店,用钥匙将饭店的锁打开后进入店内,将饭店吧台的1200余元现金、十余瓶饮料盗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和**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毕**、秦**、曾**、闫**的陈述;
3.证人焦**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荥阳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等书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