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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盗窃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县,现住********号。农民,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和某某在**乡卫生院车棚内盗窃刘某某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 20**年**月**日购买,购买时价格为275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新日牌电动车价格232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 20**年**月**日,被告人和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书证:户籍证明等;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玲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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