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县**乡**村**号。农民,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和某某在**乡卫生院车棚内盗窃刘某某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 20**年**月**日购买,购买时价格为275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新日牌电动车价格232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 20**年**月**日,被告人和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书证:户籍证明等;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玲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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