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54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113251976********,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5月18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3日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3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1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和某某窜至本市东城街道民盈国贸城2号门自行车停放处,使用自制工具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蓝色台艺牌电动自行车(自报约值400元人民币),后在万江街道以250元出售。2019年7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并处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和某某窜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84-192号东方都会广场链家地产门口,用自制工具盗窃了被害人练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2019年 9月6日以1650元人民币购买),后在中山八路以200元卖给路人。
3、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和某某窜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西路佳兆业广场北侧人行道上,用自制工具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6元),后在中山八路以200元卖给路人。2019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抓获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4、2020年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和某某窜至本市东城街道家乐福后门口处,用自制工具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皓阳光牌电动自行车(自报约值1400元),后在万江街道以200多元出售。
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道**路**号**公寓***房抓获被告人和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和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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