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和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8********,纳西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委会**村**社路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释放,同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石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和某某后,和某某在平时聊天过程中,谎称自己在丽江市玉龙县政府上班,还透露如果小孩需要转学自己可以帮忙。2019年5月份期间,石某某想把小孩从四川老家转学到丽江市福慧学校读书时,便找和某某帮忙,和某某以托领导找关系需要给领导送钱,送礼为由让石某某给其转账。石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转账,共计25000元人民币转账给被告人和某某,后石某某的小孩未能转学到丽江市福慧学校读书,在石某某要求和某某退还费用时,和某某称钱已送给领导要不回来,之后便失去联系,诈骗石某某2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25000,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奋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告知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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