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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Z765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街道**都**栋**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于2020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蒋某某(已判处)伙同他人,以帮客户办理成都市天府新区的户口为由非法获利。2019年2月,蒋某某得知其同伙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挡获后,为逃避法律打击,遂找到陈某某(已判处)请求其帮忙找关系“摆平”此事。陈某某答应蒋某某的帮忙请求后,遂联系被告人和某某请其帮忙。被告人和某某遂联系李某某咨询、了解蒋某某的案件,并邀约陈某某、蒋某某一起见面,由蒋某某向和某某、李某某介绍自己涉嫌犯罪的相关情况,后李某某向陈某某表示愿意找人给予蒋某某帮助。2019年3月初,陈某某在收取蒋某某送给自己用于“摆平”此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后,将其中8万元委托其司机屠某某转交给和某某用于“打点”关系和应酬之用。2019年3月8日,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准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和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0286****

2.卷宗材料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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