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3231986********,怒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和某某虚构自己承包工程邀请被害人熊某某投资,并许以回报,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多次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熊某某骗取钱财,熊某某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向被告人和某某转账人民币62400元,和某某在被害人报案前向其还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和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于2019年12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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