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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8*********,傈僳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玉龙县公安局在开展“缉枪治爆”工作过程中,发现玉龙县**乡**村委会**村**组**号和某某家中可能藏匿有枪支,随后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和某某家进行检查,在和某某家的北侧楼房一楼西面卧室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户口证明、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法律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严格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特强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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