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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认罪认罚)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48********,纳西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县**乡**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玉龙县森林公安局黑白水林区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专项行动时,在玉龙县**乡**村委会**村**号和某某家中查获一只疑似鹦鹉,和某某供述该疑似鹦鹉是其于2015年3月份左右,在自家门口向一个陌生男子购买后一直饲养在家中。2019 年9 月11 日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的疑似鹦鹉鸟类为鹦形目鹦鹉科鹦鹉属大紫胸鹦鹉;1只大紫胸鹦鹉的价值为10000元;大紫鹦鹉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鹦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1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文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玉龙县**乡**村委会**村**号。电话:1362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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