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和某甲,曾用名和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11991********,纳西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村**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小区**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赵青蓝、和桂娟,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和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11997********,纳西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村**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8********,纳西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街**巷**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邓炳生,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丙、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补充侦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补充侦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丙、杨某甲及其余在场人员从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夜丽江KTV喝酒出来,和某甲因让车问题与驾驶一辆丰田车经过的季某某发生口角,在丰田车驶离现场后,和某甲等人又与季某某的同伴即当时正在驾驶云P*****号凯迪拉克越野车的被害人杨某乙发生了争吵,随后和某甲、和某丙、杨某甲对杨某乙实施了殴打,损坏了杨某某所驾驶的云P*****号凯迪拉克越野车,导致杨某乙受伤,杨某乙的车辆受损的结果。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云P*****号凯迪拉克越野车的车辆损坏价值为人民币4775元。现和某甲的家属以及杨某甲已对杨某乙进行了赔偿,杨某乙表示谅解和某甲、和某丙、杨某甲。
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丙系2019年5月7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甲系2019年7月18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孙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丙、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丙、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丙、杨某甲系共同犯罪,三人均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应当认定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丙、杨某甲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活页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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