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和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和某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和某甲在网上看到兼职招聘信息,就添加了杨某某微信(微信昵称“严锦”,另案处理)并与其联系,杨某某让和某甲前往郑州市新郑市与其见面。在杨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带领下,被告人和某甲以本人名义先后在郑州市办理了六个营业执照,并以每个5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杨某某等人,和某甲共计获利3000元。
据被告人和某乙自述,2019年6月份,被告人和某甲给其打电话说郑州有兼职工作。被告人和某乙就从焦作市到郑州市。在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带领下,被告人和某乙以本人名义先后在郑州市办理了五个营业执照,并以每个5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杨某某等人。被告人和某乙共计获利2500元。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和某丙、和某丁(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群找兼职信息,和某丁添加对方微信好友后,对方称和某丁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来干兼职工作,后和某丙、和某丁一起从焦作市到郑州市。在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带领下,被告人和某丙以本人名义先后在郑州市、开封市办理了七个营业执照,并以每个5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杨某某等人。因有两个营业执照未付款,被告人和某丙共计获利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和某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和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和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和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以本人名义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和某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璐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甲、和某乙、和某丙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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