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和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3********,白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和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兰坪县城区团结路驶往金顶镇方向。3时26分,当车行至金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100米处时,与和某乙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和某甲在明知他人报案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和某丙、和某丁的证言;5.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和某甲在明知他人报案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和某甲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21312****。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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