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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和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3********,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现住兰坪县**道班。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和某甲醉酒后驾驶云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兰坪县城区欲驶往兰坪县城区驶往兰坪县**道班。2时24分,当车行驶至兰坪县人民路与沧江路交叉口200米处时,车辆与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云Q*****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相撞,造成驾驶人和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47.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2.被告人和某甲的辨认笔录照片、交通工具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辨认交通工具照片;3.驾驶证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告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证人和某乙、和某丙的证言;7.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和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被告人和某甲具有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节。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润平

检察员助理:和生丽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88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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