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13号
被告人和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95********,怒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和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和某甲与和某乙因酒后发生口角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106国道清布市场路段打架时被驾驶粤A警****警车巡逻经过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派出所民警高某某、辅警张某某发现,遂下车制止并将双方分开。期间,民警高某某依法上前盘查时被被告人和某甲用拳头打中左边眼角。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高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部挫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和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浩锋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和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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