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和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9********,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兰坪县人,务工,现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和某甲酒后持刀从家中出来,沿着营盘镇西营村公路往营盘街大转弯方向行走,为泄私愤,用刀将沿路停放在公路边的牌号为云A*****皮卡车、牌号为云Q*****微型车挡风玻璃及牌号为云A*****小轿车左后叶子板砸烂。随后,和某甲到营盘镇营盘街世豪商务酒店大厅内开房时,趁服务员和某乙找房卡之机,爬到吧台上并将手伸到吧台内翻东西,和某乙见状与和某甲起争执,在此过程中和某甲持刀恐吓和某乙并将其衣服袖子划破,尔后逃离现场。其继续沿公路往营盘镇连城村委会红旗村方向行走,当行至大转弯连城村方向50米左右时,骑上停放在红狮水泥销售点前公路边的二轮摩托车,在滑行到营盘地板称时,因醉酒导致摩托车侧翻,致使二轮摩托车电子锁、大灯、大灯座、头罩受损。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云A*****皮卡车挡风玻璃的价格为680元人民币;2.云Q*****微型车挡风玻璃的价格为680元人民币;3.云A*****小轿车左后叶子板校修、喷漆修复价格为400元人民币;4.双健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配件的价格为12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9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和某甲主动到兰坪县公安局营盘派出所投案。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1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和某乙、程某某等人的陈述;6.证人和某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婧
书 记 员:李向春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和某甲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刀子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