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和爱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6********,纳西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镇**村委会**村**组**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2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爱华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和爱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至5日被告人和爱华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云07*****的蓝色农用拖拉机去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东山瞭望塔西南方向约500米的林区内用斧头砍伐树木130棵(含枯死木5棵),并截材成长3.5米,小头直径6-8厘米的木材130件。2020年9月6日下午16时30分许,和爱华在将木材装载到拖拉机的过程中,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城郊林区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和爱华盗伐林木的现场位于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共和村委会7林班50小班,盗伐现场内遗留云南松伐桩个数为125个,立木材积(蓄积)为6.5516立方米,地类为混交林,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土地权属为集体,亚林种为水土保持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一把;2.书证:电话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爱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地林木检验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爱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爱华未经许可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爱华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爱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和爱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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