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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玉江诈骗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和玉江,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60********,白族,文盲,务农,云南省泸水市人,住泸水市**镇**幢**室。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玉江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10月25日,被告人和玉江及其家庭成员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四人户口以农转非方式从兰坪县**镇**村迁往泸水县六库镇,尔后,和玉江隐瞒自己及家人已将户口迁出兰坪县**镇的事实,分别以和江玉、陶某丁、陶某戊、陶某丙名字登记,在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办理了虚假农村户口。2011年,和玉江以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将陶某甲儿子陶某己以陶某庚名字落户在**镇**村委会**组自己家名下。2017年12月18日,和玉江又将陶某戊妻子李某某及其女儿罗某某二人的户口以夫妻投靠方式迁至**镇**村委会**组自己家名下。2010年6月份左右,兰坪县营盘镇境内“大华桥水电站”建设项目开始实物指标调查,和玉江隐瞒了自己及其家庭成员已将户口迁出营盘镇的事实,用虚假的农村户口进行了移民搬迁人口登记。2018年,和玉江家在兰坪县**镇**村委会**村搬迁点的房子在大华桥电站建设中被淹没,和玉江获取了国家移民资金人民币396804.88元,其中非法获利25695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双户口”情况调查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户口迁移证、申请书、证明、大华桥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搬迁协议书、承诺书、移民搬迁生活补助资金拨付表等;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和某某、陶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和玉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玉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移民资金256955.76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剑宏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和玉江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2张;

4.出生医学证明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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