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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5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咸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24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平邑县丰阳中队南侧路段时,与行人岳某某发生碰撞致岳凤云受伤,咸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后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本次事故中,咸某某因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岳某某因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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