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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咸某某交通肇事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咸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1********,回族,初中,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巷**号**栋**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3时36分,被告人咸某某驾驶新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非营运)由北向南园艺七巷出来,与王某甲驾驶雅迪牌无牌照两轮电动车由米东区轮台西路北侧人非混合道路逆向行驶至轮台西路园艺村西七巷路时相碰,致使两轮电动车乘车人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第650108120200000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咸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乙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相关视频材料。

2020年09月09日,被告人咸某某自动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咸某某违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咸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咸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5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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