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咸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经商,现住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4时47分,被告人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临工路交汇处南一百米处时,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等。
2.证人证言:史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驾驶车辆照片、抽取血样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龙
检察官助理:周德国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1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