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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咸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嵊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咸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68********,汉族,文盲废品回收,住浙江省嵊泗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嵊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咸某某在本县菜园镇福圆弄15-1号其租住的出租屋后院内,发现被害人董某某挂在木制晾衣架上的1只黄金手镯,遂趁无人之际将手镯取下藏匿于住所内。因担心被害人检查其住所,被告人咸某某于当日13时30分许至本县菜园镇黄金海岸酒店旁,用手套包裹该手镯并藏匿于其堆放废品的编织袋内,随即离开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赃物黄金手镯1只,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咸某某于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嵊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为13941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咸某某户籍资料、嵊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被告人咸某某的供述与辨解;4.搜查、勘验、辨认等笔录:嵊泗县公安局搜查笔录,被告人咸某某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青沙社区沙滩口球机路面监控视频、兴达船厂门口球机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晶晶

检察官助理:石若宇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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