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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哈塞•哈那提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公开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哈萨克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村**旗小组**巷**号,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哈某某与阿某某(未满16周岁)、伊某某(未满16周岁)、比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县**站附近**修理厂偷开一辆车牌号为新C*****小轿车,驾驶该车到**县城**小区,砸坏他人汽车玻璃,盗取车内现金350元。次日晚,四人开车再到**县城一小区盗窃,因车辆故障无法驶离,四人将汽车遗弃。9月16日至19日,四人又先后到**市、**市的多个小区内以毁坏车辆玻璃、拉开车门的方式多次窃取车内现金,共计17250元。

经鉴定, 新C*****号小轿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被毁坏的车辆配件价值总计1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7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力木江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哈某某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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