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三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单位哈尔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单位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小区**栋**单元**层。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 19**年**月**日出生,哈尔滨**有限公司商务经理,联系电话18845******。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洋房**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77********,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有限公司**(原系哈尔滨**有限公司商务经理),住哈尔滨市**区**路***号**单元**楼**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5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原黑龙江**招标代理公司****,住哈尔滨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路**三期**栋*单元***室)。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单位哈尔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向哈尔滨市**区**局采购中心主任马某某(已判决)行贿的手段获得马某某的帮助,指使其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某与黑龙江**招投标代理公司**经理被告人张某某串通招标项目底价、参数,使哈尔滨**有限公司及杨宪彬实际控制的黑龙江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区**采购项目中多次中标。经审查,2013年至2017年期间,哈尔滨**有限公司及杨某某实际控制的黑龙江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中标19个采购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39,142,088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上述招投标项目17项,金额为36,502,889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中标项目明细、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华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哈尔滨**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某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颖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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