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二刑诉〔2020〕4号
被告单位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已死亡)。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1361366****。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6198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曾任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家园**栋**单元**室。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销毁隐匿会计凭证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曾任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现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期**号商服(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2019年5月9日,因涉嫌销毁隐匿会计凭证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闫某某涉嫌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案由哈尔滨市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闫某某同时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销售伪劣产品罪,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决定并案审理。
闫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由哈尔滨市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闫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二次退查闫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据不足,故对此罪不予起诉。
被告人闫某某已于2020年4月29日因心力衰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6年间,闫某某用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煤炭公司)出资4205万元人民币向时任哈尔滨**集团公司**、**、**张某丙行贿,使张某丙利用其主管**采购的职务便利,指使其管理的时任哈尔滨**甲公司**、**、哈尔滨*乙公司**的赵某某(另案处理)、哈尔滨*丙公司**王彬(另案处理)等人以上述公司名义与闫某某作为**的哈尔滨*甲煤炭公司签订大量煤炭购销合同,为其提供运营资金,在结款方面予以照顾,并在接到关于投诉闫某某煤炭质量问题时不查处、不作为,通过上述多种方式为闫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
综上,被告单位哈尔滨*甲煤炭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向张某丙行贿合计人民币4205万元。
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份左右,闫某某与张某甲二人在办公室(哈尔滨市松北区鹰沙大厦9层)将哈尔滨*甲煤炭公司历史账目及往来凭证焚烧销毁,随后将未焚烧完全且仍有文字残余的账目装至纸箱子中,闫某某指使司机张某乙将装有文字残余账目的纸箱扔掉。当日,张某乙按照闫某某的指示将装有*甲煤炭公司历史账目及往来凭证的纸箱丢至中源大道迪卡侬旁边空地的水坑中,将其彻底销毁。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认定单位行贿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
记账凭证、购房合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张某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认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甲煤炭公司账户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而予以销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而予以销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宾
2020年5月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小
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期**号商服。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指定管辖决定书
4. 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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