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哈建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3********,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银川市金凤区**路**室。2002年9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银川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7年1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6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建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哈建军与被害人张某甲、证人张某乙相约在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餐厅见面,商谈张某甲妻子吴某某被杀害一案的工伤赔偿事宜。哈建军谎称自己是律师且认识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院长“何某某”,有能力帮助张某甲办理工伤赔偿事宜,并让张某甲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哈建军伪造了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函告通知书、证明书、裁决书和银川市劳动仲裁局的执行裁定书、裁决通知书等文件,并用伪造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印章在伪造的文件上加盖公章,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后哈建军用自己的微信小号冒充其虚构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何某某院长、银川市劳动仲裁局财务处徐姓副处长的微信与被害人张某甲联系,并编造缴纳保证金、执行费、税费、办事费等各类名目,共骗取被害人财物152986元。哈建军将骗取的152986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哈建军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5298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建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哈建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哈建军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范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物随案移送金凤区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