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453号
被告人哈斯其其格,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82********,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拉特中旗)。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斯其其格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哈斯其其格于2012年至2016年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出纳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占该公司各类款项。
1、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哈斯其其格将**公司让其兑换成零钱的150000元占为己有;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哈斯其其格利用私自办理的网银U盾将**公司对公账户内的1234895.4元,通过转账到个人账户的方式占为己有;
3、2016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哈斯其其格替**公司缴纳员工社保时,将剩余的48976.94元占为己有;
4、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哈斯其其格伪造货款回单,将**公司支付供货商的货款218887元占为己有。
2016年8月19日、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哈斯其其格与**公司协商后分别归还了300000元、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出纳岗位职责、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款项相关凭证、电话查询记录单及违法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斯其其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斯其其格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202759.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斯其其格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峰
检察官助理:德庆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哈斯其其格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和侦查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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