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哈萨克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住**县**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 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哈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呼图壁县园林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园林南路2419号灯杆处,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61mg/100ml。被告人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哈某某一个半月至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咏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县**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