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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

呼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住***镇***村*组***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哈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D号小型客车,沿呼图壁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呼图壁县****小区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7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哈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靖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住呼图壁县***镇***村*组***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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