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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76********,蒙古族,专科毕业,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出生地鄂尔多斯市,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勃湾区,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哈某某醉酒后驾驶蒙CEY***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海市海南区国道109线1122公里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哈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检察官助理:张璇

2020年10月26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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