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哈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哈萨克 |
身份 证号 |
6501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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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劣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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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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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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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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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达坂城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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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2020年4月2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哈某某醉酒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达坂城区柴窝堡DB-011警务站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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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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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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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缓期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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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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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员:古丽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检察员助理:艾孜尔·艾合麦提 (院 印) 2020年4月24日 |
附:
1.侦查卷宗二 册,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具结书。
2.被告人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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