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哈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5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住新疆库尔勒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经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哈某某在库尔勒市**街63、64号门面店内趁店老板周某某不注意,将店内的一个紫色芊思梦牌女士手提包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03日左右,被告人哈某某在库尔勒市**街**号门面店内,趁店老板周某某不注意将店内一个黑色孔雀鸟牌女士手提包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06日左右,被告人哈某某在库尔勒市**街“大东”门面店门口趁店内员工疏忽之际将店门口货架上摆放的一个黑色大东牌女式手提包和一个棕色大东牌女式手提包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0月08日,被告人哈某某在库尔勒市**站富力宝源商贸城二楼“库尔勒格蕾丝鞋店”内,趁店内员工不注意将店门右边货架上的一个深蓝色富丽达牌女式手提包及一个咖啡色富丽达牌女式手提包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1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哈某某在库尔勒市**站富力宝源商贸城二楼2-A17“她她鞋坊”门面店内,趁店老板李某某不注意将店内吧台上的一个蓝色浩洋盛世保罗牌男式手包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哈某某前往库尔勒市**站富力宝源商贸城一楼“花花饰界”店内,趁店内员工不注意将店内中间木制货架上的一个黑色塑料制女式发卡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7、2019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哈某某在库尔勒市**站富力宝源商贸城一楼“花花饰界”店内,趁店内员工马某某不注意将店内饰品墙上的一对丽贝丽影牌耳环、一对丽贝丽影牌带锆石耳环、一对丽银牌带锆石耳环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80.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8、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哈某某在库尔勒市**站富力宝源商贸城一楼“银泰玉器”店内,趁店员工崔某某不注意将柜台上展示的一个银色如意铁质戒指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61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文雁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哈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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