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哈某某,女,于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7********,维吾尔族,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连**栋**号,现暂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律师,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哈某某向被害人买某某虚构称其与阿克苏市公安局领导高某某合伙购买一师六团辖区内2000亩土地,邀请被害人买某某一起投资购买,并称该土地出售给某石油公司后,被告人和被害人买某某连本带利可以获得3600万元。随后以在阿克苏、乌鲁木齐国家土地管理局、银行、安监局等部门办理土地的各种手续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买某某共计8212230元后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第一师六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及阿克苏市公安局政治处证明、银行转账凭证;6.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话内容记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8212230元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哈某某判处十年至十三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买尔·阿布力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
2.侦查卷5册,视频光盘共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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